江苏两市协同保护南朝陵墓石刻,对攀爬者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月11日,《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在当地媒体全文刊登,《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此前也已发布。两部《条例》为毗邻两地的协同立法,明年3月起同时实施,均规定对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南朝陵墓石刻是南北朝时期南方宋、齐、梁、陈四个朝代的帝后陵、王侯墓及陵墓前的石刻等遗存,被定为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已有29处,其中南京17处、镇江12处。法规所称的南朝陵墓石刻,指石刻、墓葬和相关陵园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石兽、石柱、石碑、石础、石龟趺等遗存,墓葬、神道、陵墙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遗存,以及周边环境、历史风貌。
据介绍,南朝陵墓石刻在东亚石刻艺术史上地位突出,“陵园-神道-石刻”三位一体的格局形成独特的纪念性景观体系。这些散布的石刻距今约1500年,多为“田野文物”,面临自然侵蚀、人为破坏等风险,也存在保护权责分散、研究利用不足等问题。南京、镇江此次突破了以往主要针对大气、水域等连续性对象的协同立法范畴,将点状分布、有共同历史渊源的文物纳入协同保护范围,两部《条例》10月分别由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11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条例》规定,两市应依法编制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内禁止攀爬南朝陵墓石刻,刻划、污损、破坏石刻,未经批准修复、复制、拓印、翻模,种植危害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农作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重影响石刻保护的既有建(构)筑物应依法拆除或迁移,危害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应依法移植或砍伐。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挖掘等作业,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以及其他损害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历史风貌的行为。对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同时,两部《条例》均要求加强协同,在考古发掘、学术研究、展示利用、资源整合、跨区域执法协作等方面开展合作,并推动历史文化内涵挖掘阐释、文旅融合创新发展、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等工作,提升南朝陵墓石刻的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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