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全文如下: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 立足核医疗、氢能等细分领域 江西九江“落子”未来产业
- 中国以主宾国身份亮相俄罗斯国际旅游论坛
- (活力中国调研行)北京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 营造世界一流创新生态
- 四川眉山:科创赋能粮仓建设 2026“天府粮仓”可持续发展大会举行
- 成达万高铁左右线纺织厂大桥贯通
- “爱达·地中海”号邮轮回归天津 京津冀游客出行再添新选择
- 各国“高考”怎么考?“世界最难的考试”来自这个国家
- 布局新兴产业赛道 江西龙南发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 外交部:造谣抹黑不能成为美方对古巴野蛮封锁的理由
- 将不合格铁路工程认定为合格 西南交大全资企业违规被罚55万
- 国台办:相信会有更多台湾同胞充分认识“一国两制”的优越性
- 浙江嘉兴“红船小讲解”:童声话党史 薪火代代传
- 商业航天,浙江谋飞跃
- “中国味道”交流活动在比利时举行
- 从五张面孔读懂中国民营经济的信心与底气
- 中国航发ATP120A涡桨发动机完成地面性能试验 成功运行稳定工作